2011年9月16日上午,台前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台前县招待所大礼堂内公开对因拒不执行判决的二被告人王某作出了判处拘五个月的刑事宣判。近千名群众到庭旁听,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
二被告人王某系夫兄弟,家是清河乡后王集村村民,因人身损害赔偿台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作出了(2009)台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二被告人王给付付某赔偿款109792元。判决生效后,付某申请台前县人民法院执行,二被告人拒不履行,并将其存款存自其亲属的名下,本院建议公安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掌握了二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的基本事实及证据,于2011年6月份将二被告人刑事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做其家属的工作,与申请人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审结了,但留给人民群众深刻的教训,欠账还款天经地仪,更不能视法院的判决为儿戏,就如二被告人陈述时所述:希望大家要学法知法,不能凭侥幸心理有账不还,占便宜,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师的制裁,赔了夫人又折兵,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