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某村民刘某和邻村村民顾某是好友,二人经常在一起吃喝玩耍,关系甚密。2006年8月的一天,顾某因有急事借用刘某现金5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顾某并未还款,刘某也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向顾某追要此款。2011年7月份因为急于用钱,才想起向顾某追要欠款,但顾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一对好友反目成仇。无奈刘某持借条起诉到法院。审理中被告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刘某应当在顾某约定的还款期限三个月后的两年内行使权利,但刘某却在近五年时间未行使诉权,刘某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