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敲诈勒索案,并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7年10月,被告人常某正为钱发愁,苦于没有瞬间发财的门路,听到女友称其头发被柴某经营的“调色王理发店”烫坏后,灵机一动,感到自己找到挣钱捷径,遂起了以要求柴某赔偿烫坏的头发为由,敲诈柴某一笔钱财的念头,于是立即同女友到柴某经营的理发店索赔5000元,遭到柴某拒绝,常某某当即在店里大闹,将理发店的工具箱砸坏。柴某为了求一时平安,息事宁人,被迫交给常某现金5000元。常某第一次敲诈得逞。2008年初被告人常某手头又没有钱花了,他又想到了柴某,便到柴某理发店中向柴某索要钱财2000元,柴某不同意,常某又故伎重施,在店里无理取闹,将镜子砸坏。柴某的妻子无法忍受常某的敲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常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犯有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常某能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