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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耐心调解 八旬老人终履判决

  发布时间:2011-09-26 17:43:3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矛盾解决,有利于邻里关系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2011年9月19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成功执结了一起申请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避免了邻里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1年3月14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郝某诉被告郝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原告郝某与被告郝某某系邻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为刘某,系被告之母,80岁。原告郝某诉称,2004年根据上级农村城镇规范精神,经原告申请、村里审核,报乡村镇规划所审批,规划给原告一片庄基,并于2005年10月颁发给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于2009年9月按照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明盖了上房五间,在原告所规划庄基上有被告的旧房屋,在原告重新盖房时,经乡、村领导说和,被告同意将房拆除,原告将上房盖好后,被告反悔,以种种理由推脱,并辩称对原告所诉不认可,有庄基在先,是1995年办理的,其母在争议的庄基上住了二十多年了,所以拒绝搬出。法庭审理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建在原告拥有建设使用权的庄基上的旧房屋。

    执行法官弓法官接到案件后,从被执行人郝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原因出发,于2011年9月15日针对此情况作出调查笔录,在调查中发现,被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原因在于争议房屋由被告之母刘某居住,刘某年岁已高,已经习惯长期居住在此,所以一直拒绝搬出。执行法官一方面要求被告多做母亲的工作,另一方面,把原告和被告叫在一起,针对双方纠纷协商解决办法。耐心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法,“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最后,原告郝某和被告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争议房屋归原告郝某所有,原告郝某给付被告郝某某13000元,争议房屋由原告郝某负责拆除,限于被告郝某某于9月22日18:00之前腾出,交付给原告郝某。争议房屋围墙由原告郝某于9月23日18:00前拆除完毕。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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