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在濮阳中院行政庭贾向阳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一起土地行政处理诉讼案件,附带调解了一起民事纠纷,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濮阳中院遂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上诉人袁某与第三人袁某某系邻居,袁某宅基规划建设在先,袁某某宅基规划建设在后,袁某宅基建设时占压了在两家宅基间胡同土地两米多,导致袁某某出行不便,袁某拒不拆除,后庆祖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两家宅基间有4米宽胡同土地权属归村集体,袁某应将占压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围墙自行拆除。袁某不服镇政府处理决定,起诉至法院,濮阳县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判决。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濮阳中院。
承办法官审阅了卷宗材料后发现,本案上诉人袁某对其占用集体土地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因其宅基建设时在占用的集体土地上垫了大量的土,要求袁某某给予一定补偿。合议庭成员到争议土地现场进行了勘测,两家宅基间的胡同只剩下一米多宽,袁某某宅基没有其他出路可供通行。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袁某某诉袁某生命健康权民事纠纷在濮阳县法院审理中;袁某某的儿子不久前发生车祸花费了大笔医疗费用,袁某某家庭十分困难。
承办法官首先进行了两轮庭前调解,袁某、袁某某达不成一致意见,均明确表示之前村委、镇政府、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均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始终调解不成,不相信二审法院能对本案调解成功,中院遂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考虑本案镇政府处理决定存在一定瑕疵,对本案作出判决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将增加当事人诉累,加大案件的审理难度。为了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不让第二天当事人再往返法院,承办法官迎难而上,从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采用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对袁某和袁某某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放弃激烈想法,寻求共识。经过反复回旋,功夫不负有心人,中午十二点半左右,也许是法官的真诚最终打动了当事人,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袁某同意明年农历2月底前将围墙拆除,庆祖镇政府同意拿出500元钱作为对袁某的经济补偿,另,对于袁某某诉袁某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无论民事判决结果如何,双方均将服从法院判决,均不上诉。达成协议后,袁某和袁某某如释重负,均表示将积极按协议内容履行,并本着和好的原则和睦相处。
此案的调解结案是濮阳中院行政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个缩影,做到了实实在在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