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二审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会出现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情形,对此法院如何处理,因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的意见往往不一,对此类案件作出的裁判不具有统一性。对此笔者认为一审原告可以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但法院是否准予撤回起诉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一般应予准许。
一、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一审起诉的理由。
(一)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不应的过多干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了一审中可以撤回起诉,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但未对二审中一审原告可否撤回起诉作出规定,法院如果简单的对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不予准许,不仅有干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之嫌,也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二)法院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不损害一审判决的既判力。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行政争议并未最终解决。对于一审判决的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有权确定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如通过裁判的方式确定一审判决的效力当然不会损害一审判决的既判力。
(三)法院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二审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原因大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调解或和解协议,而且按照协议执行一般能够达到对纠纷彻底解决,一审判决当然就没有执行的必要。如果不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只准许撤回上诉,会出现一审判决生效的问题。一审判决的生效,往往会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矛盾,使本来已经能够解决的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不准许撤回起诉会使案件的处理达不到案结事了,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一审起诉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准予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前提。这里的上诉人撤回上诉是相对于一审原告撤回起诉来说的。二审程序是基于上诉人的上诉而启动的,直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二审程序才终止。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使二审程序终止,只有二审程序终止的情况下,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才有意义,二审法院才能准予撤回起诉。
(二)要审查是否具备撤诉条件。一是审查申请撤诉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审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准予撤诉。
(三)准予撤诉裁定中应包含原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内容。二审中,当事人之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已经没有执行的必要,二审裁定中如能对一审判决不发生效力进行认定,就会解决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有矛盾的问题。本案中二审判决的不足之处是,没有对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四)适用法律要正确。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该款项规定的只是裁定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仅适用该条款作为二审法院裁定法律依据并不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条是关于撤回上诉和二审中撤回起诉的规定,适用本条的条件是,一是因和解而申请撤诉,二是符合撤诉条件。故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应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
(五)诉讼费用要依法分担。因存在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和上诉人撤回上诉两个准予撤诉内容,应对诉讼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担。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应由上诉人负担;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应由一审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