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父亲过三周年毁坏他人麦苗发生争执,致人伤害而引发的一起生命、健康人身权纠纷案件。
2011年农历3月12日为濮阳县海通乡前康庄村白××之父去世三周年的祭日,当日上午白××等家人到同村张××承包的责任田内白××之父坟地烧纸草,在举行仪式过程中,张××赶到现场,后与白××的亲属发生争执、撕打,被人拉开,张××到村卫生所治疗,花费450元,后经海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白××付张××医疗费225元,其他无争执,但该款白××一直未付,张××便将白××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争执后张××伤的事实存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白××自愿赔偿225元,合理合法,应予认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故于2011年9月法院做出让白××付张××医疗费等22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