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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调解 三方终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1-09-30 15:23:15


    近日,濮阳中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纠纷案,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上诉人高某等51人原为濮阳市粮油供应公司的职工,2003年该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将公司名下某一粮店的营业楼及东侧小平房(临街门市)移交于高某等51人管理,作为对该51名职工的安置补偿。但迄今为止,仍有一间小平房被第三人李某占用而没有移交。多次索要未果,该51名职工一怒之下将粮油公司和第三人李某诉至法院。

    经查,第三人李某为该公司退休职工,1992年因人多岗少,为鼓励职工个人经营,粮油公司将该小平房提供给李某无偿使用,且在1994年公司翻建小平房时李某曾出资5000元。第三人李某以此为由拒不交房。一审法院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情绪激烈,如果处理不慎,极易酿成较大社会矛盾,并引发集体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于是,民一庭庭长邓舒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并带领合议庭其他成员多次走访当事人,反复座谈、调解。终使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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