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判决了一起因焚烧玉米秸秆烧毁邻地树苗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王迷路赔偿王利涛5000元。
2010年10月5日11时许,王迷路在自种田地里焚烧玉米秸秆时,将邻地王利涛的1.6亩杨树苗烧毁,经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迷路在自家地里烧玉米秆时,不慎将王利涛大约2亩杨树苗烧死,经协商,王迷路赔偿王利涛经济损失共计现金10000元整,分两次付清,年前付一半,明年麦后再付一半,立字为据”。双方因地里的树苗刨不刨又生争执,王利涛报案,濮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解未果,作出处理决定,对王迷路行政拘留10天。后王利涛诉至法院要求王迷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濮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王迷路赔付协议中的第一次赔偿款5000元。王利涛以第二次赔偿到期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迷路支付第二次赔偿款5000元。
多年来,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2010年9月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又下发濮政〔2010〕58号文件,批转了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王迷路不顾禁焚规定,焚烧玉米秸秆,烧毁了王利涛的树苗,应当赔偿给王利涛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