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0月,被告人高某担任户部寨乡大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兼职现金保管,经管上届村委班子转的中原油田青苗赔偿款及自户部寨乡支油办领取中原油田青苗赔偿款。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高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其保管的六万元给户部寨乡田楼村李某使用,直至2010年5月,李某归还借款四万元。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又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银行转账及自带现金的方式,挪用其保管的青苗赔偿款二十余万元,用于其在河南省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的建设投资中。案发后,挪用公款已全部追回。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系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青苗赔偿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又挪用该款项,进行工程投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系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