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2月5日,赵某驾驶豫JH2696五菱面包车行至本县清河头焦寨村濮范公路段时,因倒车与该村村民霍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怨气未消的赵某随即发动车沿公路南沿自东向西向霍某及路边群众撞去,将村民霍会某、杨某、霍浩某撞伤,后赵某驾车逃窜。经鉴定,所撞群众霍浩某的伤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驾车在公共道路上冲撞群众,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