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役拘三个月。
2011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单处罚金五千元。同年6月7日16时许,不思悔改的被告人张某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西大韩村村民王某家门口,将王某放在大门口的载有铁皮渔船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被濮阳县公安人员在清河头乡沙河寨村东头向南约400米的树林里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追回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25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