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吴玉某、吴铁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管制各一年。
2007年7月14日晚,濮阳县鲁河乡柘桑树村刘某等人窜至濮阳县胡状乡东牛庄村村西盗割电话线。闻讯后,被告人吴玉某、吴铁某等人赶到现场,将刘某等人控制,以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相要挟,敲诈刘某等人现金四千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所得赃款退出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玉某、吴铁某,采取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