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1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本县梁庄乡肖固堆村肖某等人预谋后,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驾驶杨继稳的黑色豫J-24229桑塔纳轿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四厂“老点”第三职工食堂盗窃2台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经鉴定证实两台电视价值760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出,已发还被害单位。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杨某主动自首且立功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