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台前县法院执结了濮阳市中院指定执行的濮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申请执行任某工程款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当场履行工程款12万元。
2008年12月19日范县法院受理了某公司诉任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2009年4月20日范县法院作出(2009)范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任某欠濮阳市某公司174887.38元;任某于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38000元,同年5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共168000元。任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日、9月4日向范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县法院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划拨任某13000元,下余款项执行未果。因案件一直未得到执结,某公司多次到省、市信访部门进行上访,市委段喜中书记多次过问此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濮中法执指字第03号执行裁定书,范县法院的(2009)范执字第00017号、第00108号执行案件指定由台前县法院执行。
台前县法院接到市中院的指定执行通知后,对此案高度重视,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任某家中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长期躲避,拒不履行。此案一度陷入僵局。对此案市中院赵红光院长多次过问此案,了解案情进展。市中院执行局郭邑局长多次到台前县法院与高贯玺院长一起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此案。经过多方努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任某的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与公安机关携手查找被执行人任某的下落,由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进行立案侦查,对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同时,执行人员又耐心做被执行人任某儿子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其父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在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任某委托其儿子与申请人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12万元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得到了市中院赵红光院长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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