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刑事 杨东霞 拐卖儿童 贩卖毒品 脱逃
裁判要点:
被告人杨东霞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二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以出售为目的,非法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毒品未及卖出即被查获,系未遂。
在被刑事拘留后,违法摆脱关押,擅自逃离讯问场所,构成脱逃罪。
在案发后,被告人杨东霞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并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属立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东霞因拐卖儿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贩卖毒品,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因脱逃,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财产100000元。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霞犯拐卖儿童、贩卖毒品、脱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2004年5月,被告人杨东霞伙同赵继秋(另案处理)前往四川巴中市,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三个月大的男婴,带至台前后,被被告人杨东霞以16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被告人杨东霞得赃款3000元。
事实二、2004年6月,被告人杨东霞伙同赵继秋前往四川巴中市,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一岁大的男婴,回来后,被告人杨东霞将男孩送给其在北京打工的弟弟杨玉海。杨玉海给了被告人杨东霞10000元。
事实三、2009年12月1日,在台前县新华街中段被告人杨东霞租住处,台前县公安局民警搜出杨东霞购买后予以贩卖的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
事实四、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东霞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12月3日晚上,杨东霞在台前县公安局讯问室脱逃。12月20日又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被告人杨东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东霞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第二起拐卖儿童行为主观恶性程度不深;贩卖毒品属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东霞犯脱逃罪,因不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不构成脱逃罪。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拐卖儿童罪:
事实一、2004年5月,被告人杨东霞伙同赵继秋(另案处理)前往四川巴中市,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三个月大的男婴,带至台前后,被被告人杨东霞以16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被告人杨东霞得赃款3000元。
事实二、2004年6月,被告人杨东霞伙同赵继秋前往四川省巴中市,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一岁大的男婴,回来后,被告人杨东霞将男孩送给其在北京打工的弟弟杨玉海。杨玉海给了被告人杨东霞10000元。
二、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在台前县新华街中段被告人杨东霞租住处,台前县公安局民警搜出杨东霞购买后准备贩卖的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
三、脱逃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东霞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并刑事拘留。12月3日晚上,杨东霞在台前县公安局讯问室脱逃。12月20日又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依法以(2010)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东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财产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东霞在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东霞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二人,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出售为目的,贩卖毒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被查获,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杨东霞在被刑事拘留后,违法摆脱关押,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杨东霞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及贩卖毒品属未遂及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东霞不是在法定关押被告人的场所逃离,不构成脱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杨东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采取了强制措施,故已构成脱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东霞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