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红荔,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从事少年审判的9年间,共审结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500件1140人,这些案件无一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在她的帮助下,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70多名刑满释放的新生少年找到工作,70多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挽救。通过对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的学习,我感触颇深,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愿与同仁分飨,以期能共同努力成为人民满意的法官。
第一,应该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与对人民的爱心。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院是公民权利的最后守护者,司法权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权。基于这样的重要性,法官应牢固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与对人民的爱心。意识先于行为,是行为的指南,法官只有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牢记自己的责任,才可能在实际办案时做到保障人权。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思想价值观多元、矛盾冲突频发,为使法律得以贯彻落实,必须让人民群众信任法律,正所谓“信任是法治的基石”,对此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的效果远大于多次空洞的宣讲。在詹红荔同志身上,我们可清楚地看到这点,如在处理被告人小卢的案件时,其父亲将一个大红包塞给詹红荔,詹没有收而是仔细地与他分析案情,建议将钱用在赔付受害者的医药费上,小卢最后因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而受到从轻处罚,以后老卢遇有人打官司,都劝人家不要去送礼,去找真心替老百姓考虑的詹法官。因此,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时刻谨记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与人民欲求的高质量判决,并且认识到判决的做出并不是法院工作的终点,判决的落实、公众的认可、受损社会关系的恢复才是法院追求的目标。
第二,应该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加强情感锤炼的同时,也应注重知识的积累,才能在处理案件时游刃有余,切实做到符合人民群众利益。一方面,应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法治的发展,法条数量、法学原理、法律思想都成蓬勃发展之势,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满足社会需要、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才能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法律教育。法官不仅应掌握具体法条,还应掌握法律解释方法;不仅应了解实体法规定,还应了解程序法规定;不仅应学会处理一种部门法内部的问题,还应学会处理部门法之间交叉、冲突的问题。另一方面,应注重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如詹红荔为更好地帮助少年犯走向新生,还主动学习了大量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社会的发展带来分工的细化与领域的专业,在有限的精力与时间内应尽可能多地涉猎相关知识,以更好地为本职工作服务。
第三,应该善于运用多样的方法。詹红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总结探索出 “三不”工作法:庭前的“三个不开庭”,即阅卷后对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及其社会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没有与被告人见面进行心理疏导了解他们对犯罪问题认识的不开庭;庭中的“三个不轻易”,即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庭后的“三个不松手”,即入监后延伸帮教不松手,回归社会后思想出现反复或问题没有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的不松手。这种工作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即一方面要注重实事求是,面对案件积极探寻真实情况,面对问题积极提出有可行性的方案,面对争论积极提出不同见解;又要注重开拓创新,善于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善于总结经验,善于将理论创新予以实际运用。繁忙的实务工作不应是理论研究的阻碍,而应是源泉与助推器。
最后,我想起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社会提出的两点基本要求,即一要有善法,二要使善法得到普遍遵从。目前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达到了第一点要求。在完成第二点要求以建成真正法治社会的征途上,完善司法权运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詹红荔一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只能造福数量有限的孩子;法官群体的力量则是巨大的,可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今后我会以詹红荔为榜样,从情感、知识、方法三角度全方位提升自己,同时我也相信在詹红荔事迹的宣传下,全体法官都会受到激励与启发,进而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构建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