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农业信贷一直以来,都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支持,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但是,随着小额农贷的投放量逐年增加,农户未能按约还贷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农村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额贷款纠纷正面临着诉讼难、“执行难”局面。笔者试通过近几来的司法实践,分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增多的成因及处理对策。
一、小额农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纠纷数量大幅上升。2007年上半年,濮阳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开始发放小额农户担保贷款,期限一年。2009年,清丰法院受理小额农贷案24件,2010年受理36件,增长率为34.3%,今年前三个季度收案39件,同比增长69.1%。二是需公告送达的增多。从2009年至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23件,占结案数的18.4%。三是调解结案率低。据统计,2009年判决结案20件,调解4件;2010年判决结案31件,调解5件;今年前三个季度判决结案33件,调解6件。四是缺席判决增多。2009年至今年前三个季度,缺席判决案件33件,占42%。五是案件执结率低。2009年至今年前三个季度,判决申请执行的78件,执结1件,执结率为21.8%。
二、农村小额贷款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借旧还新增加还款风险。信用社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种做法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助长了逃债、赖债现象的出现,更增加了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二)信贷员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信用社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逸”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
(三)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
(四)有的信贷员甚至与借款户勾结骗贷。个别信用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信贷规定,采取“私营业主+农户”形式,擅自收集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信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让其他人冒充农户签名进行联保贷款,用以私营业主投资盈利。一旦私营业主投资经营项目亏损,就无法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审理农村小额贷款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归口办案。此前,农业信贷案件由各法庭及院内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案出多门,质量不一。2009年则统归民事二庭审理,该庭即是原经济庭,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人员配备整齐、年轻,工作态度认真,工作能力强,这即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又便于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考评。
(二)开通信用社案件立、审、执一条龙的“绿色通道”。对信用社起诉的案件实行“三先一缓”,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和部分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对2009、2010年所有中止、和解未执行的案件均恢复执行,由相关信用社补写恢复执行申请;对有一定执行能力的当事人加大执行力度,由法院采取异地关押的方式,避开人情案件。
(三)建立诉前走访制度。信用社起诉多以一村一地的村民为主,一次起诉案件就达几十件,甚至上百件。不但造成了审判人员的一时紧张,也增加了信用社自身的费用负担,群体被起诉的后果,就是群体性观望,有能力还贷的也拒绝偿还。为此,我院建议信用社在起诉前,先行与法院沟通,由信贷员会同我院法官,共同走访欠贷户,法官表明自己的身份,宣讲贷款合同已到期,应履行还贷义务,否则原告起诉,将增加诉讼费用。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效果很好,大部分农户都理解法院的初衷,配合还贷。开展诉前走访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节省时间,一件案子从法庭接到诉状开始到判决执行最快也要一个多月时间,不仅时间长,还可能错过最佳的收贷时机,使贷户的财产转移。二是省费用,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要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及其它费用。采取诉前走访制度既做到了收贷时间短、效率高,又节省了费用。信用社非常支持我院的这一举措。
(四)调解为主,不误农时。小额农业贷款的投放特点是“春季发贷秋季收贷”。如果有人欠贷不还,信用社一般要自行催要一段时间,所以起诉立案多在3、4月中,而此时正值农民准备春播之际。旧帐未清,新的需求又至,法院一味的判决当然容易,但随之而来的执行,将彻底使被告丧失恢复生产的能力。因为,此时被告不可能在贷到款,如果再被执行,也就在村民中难有信誉,求告无门,春耕无望。故此,在审理案件时,我院明确要求要以调解为主,分期分批偿还,最后一期可宽展至秋收以后。这样虽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但至少避免了案结贷难还,给了贷款户重新生产的机会,给信用社收贷增加期待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我院还注重发挥镇、村两级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熟悉村情、民情和管理村民事务的有利条件,引导他们在案件调解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调解,让农户明白分期分批还款可以延缓还款压力,使农户理解调解的好处,让他们愿意调解,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五)巡回审判,现场宣判。对于欠款户较多的村民组,我院多次组织在其所在地开庭审理,提高农户的出庭率。审理前公告开庭日期,并积极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案件,使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强化信用观念,现场由法警维持秩序,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出庭接受询问,进行答辩,并当庭宣判。这种现场的切身感受,远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能震撼村民的心灵。另外,针对有的贷款户,遵守合同意识不强,认为晚还贷一段时间无所谓,一旦被起诉又抵触情绪强烈,觉得是信用社有意让他难堪的现象,以及在开庭日因农忙没到庭的被告,我院一般重新定开庭日期,尽量不缺席判决,以便留下案件调解的空间。
(六)加强执行力度。信用社把欠贷不还的农户,称之为“钉子户”,尽管我们无法认同,但可以看出他们的无奈。所以对于有能力还贷,又拒绝履行的,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查封财产,冻结个人存款帐户,并于2010年宣判了我院首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社会影响很大。
(七)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对审判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规范信贷工作,降低诉讼中的对立情绪。
(八)对信贷员进行法律培训。针对信用社信贷员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循合同规定发放贷款现象。我院在农行系统领导的邀请下,选派资深法官讲解民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有力的规范了小额农业信贷中的不良行为。
(九)妥善解决小额农贷纠纷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加强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使借款人树立“有借有还、再贷不难”的农民信用道德准则。同时,广泛宣传农村信用工程,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目的、意义。二是政府应加强对贷款农户的辅助和扶持。包括技术培训、打通销路、灾难救助等,让贷款农户减少后顾之忧。政府设立风险基金,在出现自然灾害等风险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保险部门也应积极开办涉农险种,为广大农户提供贷款保险服务,尽可能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三是银行应进一步在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对按期还贷的农户予以奖励。加强贷款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帮助,如创建严密易查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使之真正成为信贷管理的帮手。对评级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按农民需要的时间发放贷款,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四是农户自身应树立及时还款意识,对于风险早防范、早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农户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要广泛收集信息,增强生产技能,科学种植、养殖以提高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