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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迷心窍偷电车 随即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19 17:20:41


    2011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窜至山东省济南市一商场门口,盗窃红色富士达金蝴蝶电动车一辆。作案后,王某乘坐济南至台前的客车返回台前。经人举报,王某在台前县夹河乡客运站下车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9月27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元。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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