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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售假名牌侵权 商场双倍赔偿丢脸

  发布时间:2011-10-31 09:19:03


    2011年7月10日,华龙区法院对原告赵某诉濮阳市某商场消费者维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0年2月4日,原告赵某到被告濮阳市某商场处购买“梦特娇”毛衫两件,单价1090元,共付款218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商业发票2份。后原告在网上查询得知该毛衫为假冒“梦特娇”商标的产品,遂向濮阳市工商局进行投诉。后原告向省工商局投诉市工商局不作为。2010年12月27日省工商局作出豫工商复决字(2010)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原告在被告的商场购买两件梦特娇毛衣,后在梦特娇官方网站上查询得知该产品为假冒“梦特娇”产品;后原告将所购毛衣提供给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证实该服装确为假冒;6月23日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投诉称,被告某商场梦特娇专柜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梦特娇牌服装,要求进行查处;6月24日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立案查处,并于2010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被告购买的梦特娇毛衫是否为假冒商品,原告为此提交了省工商局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该毛衫为假冒驰名商标梦特娇服饰的假冒商品,故应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毛衫为假冒商品。被告作为经营者,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2180元、赔偿2180元,并赔偿原告维权交通费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的维权费用酌定为600元。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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