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学子状告母校及三名同窗好友的健康权纠纷,经过一、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濮阳市某小学赔偿原告李宸各项损失17080元;其余三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2562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2011年4月29日, 濮阳市某小学体育课上,一年级学生陈某、祝某、鲁某玩游戏时,不慎将游戏卡片掉进窨井盖下,三人遂将窨井盖抬起,请求原告李宸帮忙捡拾,李宸刚把手伸进去,三同学因体力不支松手,将李宸的右手食指压在井盖下、致粉碎性骨折。李宸即被老师救出,送往医院治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所认定,李宸右手食指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祝某、鲁某不慎致李宸受伤,对李宸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濮阳市某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体育课上,由于其疏于管理、约束学生的行为,致三名学生将另一名学生不慎致伤。学校未尽法定管理、保护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濮阳市某小学承担40%的责任。陈某、祝某、鲁某的法定代理人共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