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1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某之父刘连某与本村刘善某因责任田发生纠纷,后被邻居拉开。当日18时许,刘某兄弟三人与父亲刘连某去刘善某家中理论,后双方在本村南北街处发生厮打,刘某持棍将刘善江头部打伤,致刘善某右颞顶部颅骨骨折,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已构成重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家人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主动投案,系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