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西平,曾因犯盗窃罪(1982年获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释放后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出狱不到8年再一次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国法无情,被告人王西平及其犯罪同伙最终依法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王西平联系被告人王育太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同年6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育太、赵纪伟携带伪造的人民币,在濮阳市联华柏维商务酒店与被告人王西平正在交易时被抓获,当场缴获伪造的人民币5002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鉴定为假币。
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西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已犯有购买假币罪;被告人王育太、赵纪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已犯有出售假币罪。被告人王西平、王育太、赵纪伟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西平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王育太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赵纪伟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本案被告人王西平、赵纪伟提出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