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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丈夫打扫卫生被他人撞死,接受劳务的单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08 09:13:39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处理了一起因替丈夫打扫卫生被他人撞死,肇事者逃逸,而接受劳务的单位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接受劳务的单位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等人各种损失共计35000元。

   2010年11月29日6时28分,受害人范某代替其丈夫李某在濮阳县柳屯镇什八郎转盘西200米路北打扫卫生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经调取监控录像确定该肇事车辆为一辆两轮摩托车,因无其他明显线索,暂无法破案。另外,被告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为打扫镇辖区卫生,通过濮阳县柳屯镇官仁店村委在该村招聘打扫卫生人员,所用工具均由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发放,工资亦由该村打扫卫生人员组长从被告方领取后发给每个打扫卫生人员,因受害人范某丈夫李某身体不好,其经常代替丈夫李某打扫卫生。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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