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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法院比照交强险依法判决

  发布时间:2011-11-08 09:14:56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未按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事故车车主张某比照交强险限额赔偿了原告卢某等人的各种损失共计167718.92元。

    2010年12月3日14时许,受害人卢某驾驶豫J46299号轿车沿2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2省道濮阳县海通乡两门村北回木沟桥东100米处与沿22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张某驾驶的鲁17-81019号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卢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濮县公交认字(2010)第100247(重)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车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事故车鲁17-81019号拖拉机车主为被告张某,该事故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最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应予以采信。被告张某作为事故车车主应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所有的事故拖拉机为运输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方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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