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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少年审判工作 减少在校学生犯罪

  发布时间:2011-11-11 08:47:09


    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范县法院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工作,努力探索规律,勇于实践创新,推动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依法维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失足在校学生重塑自我、走向新生,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使在校学生犯罪得到有效控制,在校学生犯罪率较低,犯罪人数逐年下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在校学生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从犯罪主体来说,在校学生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近5年来,不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实施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3.在校学生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统计显示,在校学生犯罪主体大部分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主要是初中文化),接受的文化教育少,法律知识十分贫乏,他们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4.团伙作案突出。5.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虽然在校学生犯罪的种类很多,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均有发生,但是集中突出为抢劫、故意伤害这两类犯罪。6.犯罪手段成人化。

   ■审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高度重视,切实把在校学生犯罪审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法院领导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从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从人员上、经费上、组织上给予充分保障。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少年审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合议庭,研究案件和进行审判帮教等工作。对少年法庭实行政策倾斜,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少年法庭配备了专用车辆、计算机等先进办公设备。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在校学生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在校学生犯罪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在对在校学生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被告人自身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校学生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  

    3.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开庭前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告人见面、与法定代理人见面、与学校教师见面。与被告人见面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与法定代理人见面,主要是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与教师见面,主要是了解其在班级的表现,更全面地分析其犯罪成因。庭审中,要求审判人员、公诉人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审理和教育,让在校学生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代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审判人员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在校学生被告人进行教育。如公诉人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审判人员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在校学生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

     4.抓好宣判后的再教育,巩固庭审教育效果。首先,审判人员以公开宣判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寓教于审”的成果,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在校学生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理。其次,注重前途教育,帮助在校学生罪犯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情况。实践中,判处缓刑的在校学生罪犯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在校学生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因此,审判人员特别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告知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少年犯要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早日回归学校,重新做人。再次,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在对在校学生罪犯宣告缓刑后,对其约法三章,要求定时汇报思想,并为缓刑少年犯建立档案,随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思想动态,确保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第四,加强与少年犯管教所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积极参与对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  

   5.建立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在校学生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人民法院一家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为此,少年法庭(合议庭)特邀了学校、妇联、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人民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在校学生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在校学生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6.重视并改进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少年法庭(合议庭)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在事实部分,概括地增写在校学生被告人犯罪成因并进行分析,这既有利于教育挽救,又为是否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否适用缓刑提供事实依据。在理由部分,除了论证在校学生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外,还根据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阐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有的判决书还尝试加写法官后语,呼吁全社会关注在校学生犯罪问题。

   审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在校学生被告人年龄查证问题。在实践中常碰到,有的案件针对被告人是否满14、16、18周岁三个年龄段中相差一、两年或同一年度的不同月日,被告人的亲属提供有与户籍证明不一致的材料,如父母证词、同龄人证言、出生证、入学注册登记等,使查证复杂化。

   2.开庭前社会调查问题。对在校学生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控辩双方都可进行,但实践中一般由辩护律师进行。由于经费等问题,辩护律师的调查往往不够细致、深入,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居多,影响了开庭时的法庭调查。

   3.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审理在校学生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均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予从轻或减轻。但在适用刑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适用第四十九条的同时再适用第十七条,即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在校学生(指仅不满18周岁)被告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再适用第十七条从轻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适用第四十九条已体现了第十七条的立法精神,也就是执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在第四十九条的特别规定,实践中我们执行的是后者。

   4.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侵害人作为在校学生,没有个人财产,或难予查清,家庭多数在农村,监护人经济条件差,即使判决予以民事赔偿,也往往难以执行。

   5.非监禁刑的适用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非监禁刑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中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管制,附加刑中独立适用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刑很少适用于在校学生犯罪,因此,我们通常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犯罪所讲的非监禁刑则往往是指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但经过调查发现,实践中,对在校学生被告人不敢大胆适用非监禁刑,特别是缓刑,2005年至2008年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在校学生被告人只有45人,占42%。主要原因是受社会舆论影响,首先,被害人家属对判处缓刑意见很大,认为对被告人没有依法严惩;其次,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法院适用缓刑表现出不支持;再次,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执行缓刑,仍在家里,等于没有判处刑罚,有的还误认为是通过关系判处缓刑。另外,社会对缓刑犯监督管理也存在问题,有的执行机关监管不力,缓刑期间罪犯有重新犯罪的现象。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特别是缓刑要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同时要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工作。

    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减少在校学生犯罪的对策

   1.健全审判组织机构。目前,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采取的是混合的审判模式,即把在校学生与其他成年被告人混合一起审理。如审理一起共同抢劫案,被告人有的是在校学生,有的不是在校学生,这样就不利于对在校学生被告人开展“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式。因此,建议可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审判业务精通、工作作风优良的法官专门组成合议庭,同时在合议庭成员中要配备一位女审判员,负责审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这样会有利于开展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2.统一规范少年审判庭模式。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学校、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但一旦审判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建议以温馨的庭审方式,营造平缓、宽松的气氛,增强感化效果。目前,审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采取普通的审判模式,虽然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较为平缓的口气,但由于在校学生被告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面对威严的法庭和肃穆的法庭氛围仍然常常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的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给法庭查明事实、挖掘在校学生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庭审教育带来困难。建议大力推行“圆桌式”审判方式,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形,以细腻和温和的方式减轻在校学生犯罪人对接受教育、改造的抗拒性。

   3.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作用。特邀陪审员对在校学生审判工作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议健全特邀陪审员制度,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加强对特邀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参审的效果;加强与特邀陪审员的联系沟通,征求其意见和建议,提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

   4.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对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审理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审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保护好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判决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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