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环境污染含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概念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大气、水体、海洋、土地等生活环境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属于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形式既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传统的污染形式,还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等新型的污染形式。
二、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法律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环境污染的客观、损害的客观存在、环境污染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只要存在环境污染并以此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光污染、辐射污染等形式的污染。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适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违法行为存在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作为特别法优先一般法《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