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即使调解也要使当事人明白责任的归属。《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的过程实际就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调解使当事人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当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和受法律保护的,从而达到加强当事法制观念,预防、减少纠纷的目的。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的重要实践。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
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不但要有娴熟的审判技巧,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促成矛盾的解决。总之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面对形形色色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应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1、怎样劝解固执己见的当事人?固执己见的当事人,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2、说服刚愎自用的当事人?考察当事人想法中的弱点也是说服纠纷当事人的一种有效方法,尤其是对那些刚愎自用的当事人。一般说,这类当事人处于纠纷中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利益,他们不仅坚持自己的观点和要求,而且还一意孤行,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为了帮助这类当事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出自己的想法,我们要先让其作为矛盾主要一方开口说话。在他讲述辩解的过程中注意发现他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全、逻辑混乱等弱点,尽可能多地去掌握情况,直到让他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后,我们再帮助他分析,要引导他自己发现自己的要求有哪些地方不现实、不合理,从而心甘情愿地接受我们的观点和办法。
3、怎样说服蛮不讲理,死不认帐,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在深入细致调查,掌握充分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做到有备无患。对于此类当事人,在调解纠纷时,我们要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打消其心存侥幸的想法。
4、怎样安抚、开导生性软弱、遇到挫折就悲伤痛苦甚至有轻生念头的当事人?对悲伤痛苦的当事人,要婉言抚慰使其精神好转;对有轻生念头的当事人,要积极开导使其回心转意。安抚开导这类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仔细观察,掌握当事人的情绪特点;第二,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绪的当事人说不同的安慰话;第三,把握说话时机,一旦发现当事人情绪激动就要千方百计使其冷静下来,利用亲情和对未来生活美好的展望启发他,感染他,避免发生过激行为,酿成自杀性事件。我们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总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肩负民商事案件审判责任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要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探索各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的“判后调解”,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司法尽心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