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仅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能够据此免责?2009年6月29日,华龙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债权人要求离婚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
2008年7月20日,吉某以改造开封东大化工项目为由,向李某借现金15万元,并约定至2009年1月20日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4万元。约定还款的时间早已到期,吉某拒不偿还借款,经李某多次催要,吉某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李某遂将吉某以及吉某的妻子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夫妇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董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离婚证,证明其与吉某已于2009年5月22日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拖欠原告的欠款由吉某自行偿还。且吉某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欠款不应由自己偿还。吉某代理人对董某的说法予以认可。
由于该借款产生在董某与吉某夫妻存续期间,被告董某、吉某虽然均认为该借款应由吉某自行偿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对吉某、董某已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的情况并不知情。基于上述情形,承办法官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本案案情,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的向董某、吉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过承办法官一系列细致认真的调解工作,使得董某、吉某明白夫妻之间达成的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李某与吉某、董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董某自愿与吉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该纠纷顺利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