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4日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法发﹝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大幅度加重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人的处罚力度,然而条条法律法规并未对银行协助执行起到威慑作用,严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笔者到行政庭工作的半年来,从办理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经常会遇到银行协助人员想方设法推拖法院执行、银行存款信息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公务。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又应该怎样去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
一、 银行协助执行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银行协助人员业务不熟练
到银行执行时经常发现,一是银行工作人员对冻结或者扣划存款的业务完全不清楚,需要待领导在时才能操作,这无疑拖延了法院执行的时间;二是对业务代码不清楚,经常一边打电话询问上级主管部门,一边进行操作,这无形加大了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的风险;三是对于法院执行时所需手续不明确,有时除正常手续外银行协助人员还向法院执行人员索要身份证,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
(二)银行协助人员变相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有些银行协助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声称办理业务需要领导签字、索要法律文书生效和送达证明,借机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导致存款被转移,法院执行落空。有些银行在本系统内拒绝提供全部账户及存款信息,要求逐个网点查询;有些银行协助人员有能力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都称需要到当地银行查询,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银行协助人员消极协助法院执行
一是有些银行没有专门的协助柜台和接待法院协助执行的人员,柜台之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协助事项;二是有些银行的接待人员办事效率太低,一个简单的查询就需要半天的时间,有时甚至会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这直接影响着法院执行的效率。
(四)银行存款信息不健全
从2008年底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等均不约而同地拒绝协助执行法院的查询通知书,理由是人行电脑系统升级,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后为清理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该通知的有效期界定为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且查询内容仅限定为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法人,对于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暂不提供查询。到现在,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仍然无法从人民银行查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约占案件总数80%以上。
所以在个人信息查询方面,法院只有通过商业银行挨家挨户查询的方式,就我县 执行来说,在城区有几十个商业银行网点,如果都采用这种方法无疑将会使我们的工作时间全部要花在银行查询方面了。
二、 银行协助法院执行困难的成因
(一)利益驱使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间施展各种手段争取客户,扩大存储,并普遍规定了揽存任务,揽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效益和个人的收入。为此,银行担心如果法院将客户存款扣划走了,会使存储量减少,以后客户可能不再来存款,影响了银行的收益。另一方面来说,开户银行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之间一般都相互较熟悉,有的就是其拉来的客户,有的甚至是家里的亲戚朋友,所以才会有这样那样阻挠法院执行,通风报信的行为。
(二)银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
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认为协助法院执行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不是他们的主管单位和领导,他们不需要按照法院的法律文书办事,只需按照单位领导的意思办就可以了,不协助法院执行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所以导致这些银行工作人员我行我素、自以为是。
(三)法院制裁措施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过的很少。一是由于法院办案人员多不熟悉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二是有的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法院向其送达罚款通知书后或准备对其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时,银行会主动让被执行人将执行款项交至法院,此时出于各方面考虑,法院原先准备采取的措施就会不了了之了,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这些违规行为人的气焰,使其下一次仍会做出同样的违法行为。
(四)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实。一是有的执行人员在要求银行协助执行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自觉、主动出示相关的证件和完备的法律文书;二是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态度不好,特别是当出现争执的时候,态度生硬、粗暴,造成不必要的对抗。
三、如何解决银行协助执行难的对策
(一)统一立法。我国对银行协助执行暂还没有统一规定,现有银行协助执行制度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中,对拒绝或消极对待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规定少,不能有效地打击或惩治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执法上的不力和协助执行人消极应付。因此,唯有规划出台权威性协助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法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具体协助权利义务,细化衔接程序,界定违规后果和处罚结果,才能使银行的基层机构人员准确掌握相关细则,减少银行和法院之间那些不必要的沟通和摩擦。
(二)加强联系。进一步加强法院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联系,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保证法院便捷、迅速地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尽快执结案件,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对有的银行不协助执行,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取得联系,提请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升银行协助执行能力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对于银行来说吸纳公众存款是其业务,协助法院执行也是其业务和职责,所以在协助法院执行方面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领导和人员的同样重视。二是增强法律意识。银行有些协助执行人员应该加强法律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罚力度,就是要督促这些人员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三是在县、区行级以上机构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配备专门的协助人员,设置在专柜上便可查询、冻结、划拨本金融机构在辖区内的所有账户及存款,解决法院查询时账户上的存款在去开户行冻结的时间段内被转移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法院执行人员在辖区到处跑的问题,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银行和法院双方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设立专门的协助执行窗口,协助人员操作过程全程录像,其操作全程对法院执行人员公开,加大对协助执行的监督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增强法院执行能力
一是增强执行人员的素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熟知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如在查询过程中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使得原先的存款被转移则应要求协助单位提供被执行人账户的往来清单、查看自法院执行人员进入银行之后的监控录像,获得协助单位在法院查询时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存款的证据,为下面制裁措施做好准备,也是迫使协助单位追回被转移存款的有效措施。二是加强处罚力度。在以后执行过程中再遇到银行拒不协助时,应在查清事实,取得确实证据后,做到每案必罚或者每案必抓,不能只考虑自身案件解决的需要,而应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只有这样,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才不会再次发生,各级法院才不会遇到同样的困难,我们的法治国家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