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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起诉认定“雇佣关系” 以图逃避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11-22 08:31:17


    2011年11月12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起诉员工要求认定两者之间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案件。

    2010年10月23日,曹广田至濮阳市长城温泉酒店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2月17日晚,曹广田被安排至本单位门口燃放烟花,在燃放的过程中,曹广田的左眼被炸伤,其治疗费用均由濮阳市长城温泉酒店支付。2011年7月12日,濮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二者之间自2010年10月23日以来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濮阳市长城温泉酒店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核心内容都是劳务的给付与受领,报酬的支付与接受。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劳动用工权。本案中,原告濮阳市长城温泉酒店系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合法用工权。且从本案被告曹广田提供的相应证据来看,2010年10月23日,被告曹广田至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曹广田一定报酬,由被告定期至原告财务部门领取工资,同时,从被告提交的过失单、打钟卡等相关材料来看,被告从事的工作接受原告的监督、管理和支配,原被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上述证明材料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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