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杜绝超审限现象发生,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华龙区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从“规范审限计算、集中审批权限、强化审限监督”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案件审限管理。
一、规范审限计算,细化审限要求。《规定》对分散于多部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各类案件的办理期限及计算方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中止案件、延长期限的情形,《规定》予以明确。对扣除审限的情形采取了完全列举的方式,严格规定不得随意扣除审限,既要求承办人增强审限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滥用扣除审限规定。
二、集中审批权限,突出主动控制。《规定》对各类案件的提出延长审限申请的时间作出了严格规定,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预足了审批时间。为杜绝因承办法官个人主管原因导致案件久拖不结而非正常延长审限的情况,《规定》列举了提出申请延长审限的具体情形,要求承办人员详述案件未结原因、待办事项及所需时间,并在一般程序外增加了审管办备案环节。
三、强化审限监督,开展立体监控。《规定》明确了不同主体落实审限管理的职务责任,案件承办人需要充分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审限提示及预警功能,落实审限要求,提高办案效率。违反本规定批准延长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超审限案件,由审管办负责实行月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超审限案件、超审限时间、承办业务庭及主审法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