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官审理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案,判处被告张某、管某老夫妇支付其孙女张小某应得赔偿金款项81478元。
原告蔡某与二被告之子张国于2008年5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11月5日17时22分,原告蔡某于中原油田第七社区第一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当时接婴者为张国之母管某。2011年4月12日,张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264620元,蔡某、张小某要求分配上述款项。二被告认为蔡某与张国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不承认张小某系其孙女,但对此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管某之子张国与原告蔡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管某当庭自认。因与张国同居致使蔡某怀孕并生育,既在意料之内,也在情理之中,被告管某在接婴者处的签名进一步印证了原告生育女婴张小某之实。据此,本院完全有理由相信张小某系张国、蔡某非婚生之女。故张小某有权分配因张国交通事故死亡而获赔的死亡赔偿金26462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