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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在服务“三农”中的难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1-12-05 16:10:23


    河南省是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保障农业生产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中原经济区的发展目标,实现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既定目标,需要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努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三农”提供优质服务与有力保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优质的司法环境,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笔者针对当前审理涉农案件遇到的难题,结合近年来清丰县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基层法院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建议。

    一、通过基层法院审理涉及“三农”案件发现的难题

    (一)便民服务与诉讼成本之间存在的矛盾,制约着基层法院服务三农工作。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人民法院千方百计方便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诉讼,并为此做出了大量的投入,如实行远程立案、上门立案、设立立案流动车、改造人民法庭等,但也应当看到,这些便民措施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人民法院当前办公的主要物质保证来自于诉讼收费,在当前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普遍紧张的形势下,过多的物质投入显然会加剧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致使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

    (二)立法滞后与农村城镇化进程之间存在的矛盾,制约着基层法院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法律意识淡薄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制约着基层法院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二、基层法院提高服务“三农”工作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三农”法律问题列入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内容,以此为契机,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大力解决人员不足、装备建设落后、办案经费短缺等突出问题,以自身的发展积极延伸服务“三农”的措施,拓展服务“三农”的内容,真正发挥好法律在解决“三农”案件中预防、惩戒、教育、警示等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涉农案件审理机制,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加强对涉及“三农”案件审理特点和规律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和理论论证工作,以此制定针对性和有效性较强的服务“三农”工作措施。建立涉农案件专业化合议庭,对涉及“三农”案件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工作模式,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五)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意识,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排查预防、轮流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案件回访的接访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发生。一是坚持定期排查预防。每月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逐案填写信访评估登记表,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给予切实解决。二是坚持院长轮流接访。院党组每周二轮流接访,疏通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渠道,与信访人零距离接触,把问题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基层。三是坚持案件预约接访。对于已经形成涉诉信访的案件,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采取释法明理、说服教育、案例引导、困难帮扶、司法救助等有效化解措施,为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四是坚持领导带案下访。院长亲自带队,带领包案领导和责任人,深入基层案发地,现场调查有关情况、现场征询当事人意见、现场拿出调解方案、现场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坚持重点案件回访。对于已经息诉罢访的上访案件,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征求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服务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送法下乡、以案释法及电视、广播、报纸开设法制专栏等活动,多管齐下,加强法律宣传,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引导农民依法处理矛盾的意识,将农民之间的矛盾引导到正确的处理解决轨道上来,从根本上减少各类事件、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清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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