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案件的事前及事后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引起全院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重视,今年我院施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进行监督问责的规定》。
一、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实行原审理庭庭长和合议庭法官列席审委会接受质询制度。经审委会认真研究,分析案件发回重审原因,查处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经审委会认真研究后,由监察室启动问责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纪检组长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并做谈话记录,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和案件反思。
三、下发关于案件被发回重审情况通报,通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案件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以警示全院干警。
四、将案件相关卷宗复印件与以上审委会报告、谈话笔录、相关人员检查反思、案件被发回重审情况通报装订成发回重审案件跟踪问责卷宗,跟踪监督案件后续审理过程。
自实施该项规定以来,问责于法官,大胆创新了审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从而增强了法官责任心,提高了法官业务水平,促进了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有效降低了改判、发回重审率。今年我院共发回重审案件2件,发回重审率为3.1%,无一件被改判,整体审判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