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因案制宜,灵活运用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将法、情、理相结合,以和解方式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7年3月24日,申请人乔某在被执行人唐某的预制厂卸楼板时被楼板砸伤,导致左脚骨折,伤势严重,共花费治疗费等合计30000余元。预制厂老板唐某在支付6148元医药费后就拒绝给付,认为该事故是乔某自己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继续承担责任。2008年1月,乔某一纸诉状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318元。清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雇佣关系成立,雇工在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由唐某赔偿乔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3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唐某,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已经给乔某治好了病,法院判决不公,抵触情绪很大。考虑到被执行人年纪大,思想比较顽固,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执行可能达不到效果,反而更引发其对抗心理。执行干警决定先以做思想工作为主,从外围入手,通过其亲戚朋友做工作,和他讲法、讲情、讲理。经过数次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唐某对执行干警的态度缓和了许多,但仍不愿履行赔偿责任。在做思想工作的同时,法院的查封房屋、查询存款、核实预制板厂归属等执行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9年6月23日,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6月26日,被执行人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表达了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的意愿。执行干警趁热打铁,抓紧时间及时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某一次性赔偿乔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申请人乔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余的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