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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文化漫笔

  发布时间:2011-12-05 16:33:08


    文化一词,不知从何时起,在人文社科领域被广泛的使用,好像说不清、道不明的事物用文化来诠释都可以说的通,同时还略添了几分儒雅。何为文化,很难给下个大家都认可的定义,那么何又为法文化,笔者的想法是姑且先避开给法文化下定义的环节,通过下述文字表达的几个关于法文化的所思所悟,希望能够从感性上对博大的法文化内涵有一丝触及。

    一、古代的人和当代法治社会的人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法律体系虽然已刑法为主导,但调整人身财产关系的相当于当代法治社会中的民法的法律还是存在的,当时的人从法律层面分析,即是法律主体,同时也是法律客体。人作为法律的客体,在奴隶社会人被当做物件与牛羊一样用来交易。在封建社会时期,虽然当时的法典已开始规定禁止人质担保债务,但在民间的借贷关系中,还是存在债务人把自己的妻妾女儿作为人质担保债务的惯例,此处的担保法律关系就是以人的劳役人或者说实质上就上以人自身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当代法治社会中,人不应成为法律的客体被用来交易,拿当今国内外一直存有争议的人体器官买卖问题,先搁置道德层面问题,单从法律上,人在法律意义上最主体的特征就是具有独立的人格,人在法律上永远是主体,人的独立人格要求人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当代社会在法律上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对比古代中的担保,当代社会债务保证中的人保,只准许用第三人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禁止用第三人的劳役,更禁止把保证人当做物件由债权人任意处分。

    古代的人单指生物意义上的人,随着组织的兴起发展,在古罗马就有了法人的雏形,当然最早明确使用法人概念的是后来的德意志法律,法律意义上人的外延开始发生了变化。之后工业化在西方的发展,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在西方开始出现公益诉讼的案件,某条河流作为诉讼主体可以由某团体或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某河流的身份起诉污染该河流的厂家,此处的河流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在自然界中它只是一个事物,但在法律层面上它可以作为一个拟制人,从古代、近现代到当代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人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二、从以牙还牙的刑罚观到教育改造的刑罚观

    中国古代的刑罚,奴隶社会时期的刑种多为肉刑,例如墨刑、宫刑、刖刑等,一方面表现出残忍,另一方面却符合了当时人们朴素的正义观,你坎了别人一条胳膊,法律上你也应被砍掉一条胳膊,这样才算公平。后来自西汉以缇萦救父的故事为起点,历经汉朝魏晋刑法典逐渐开始废除肉刑,直至新五刑的确定,刑罚开始以剥夺人的自由的徒刑为主,虽然刑种发生了变化,但在人们的心目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刑法观念还是根深蒂固,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中国古代,也同在于同时期的西方。

    当代法治社会,各国刑法典大都废除了肉刑刑种,当然也有例外例如新加坡还存在鞭刑。我国当代的刑罚观主要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而不是单纯地由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报应。自犯罪学成为一门学科之后,人们开始关注犯罪的原因,笔者比较认同犯罪是社会和人自身双重影响下的产物,社会既然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而且犯罪人自身也并不是所谓的天生犯罪人无法被改造,就应该积极救助犯罪人,给他们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在西方国家积极推行的刑罚社会化,也反映了西方国家刑罚观念从报应观到矫正观的变化。

    三、西方的蒙目女神与中国古代的独角兽

    西方的司法机关,常雕刻有司法女神的形象,一手持利剑一手持天平,表情庄严肃穆,最特别的地方在于女神的眼睛往往是闭着或者干脆用布蒙上。独角兽应该算作中国的司法神,其形象在法律出版社的教科书封皮中印有,独角兽的形象古怪,头上长着一只角,怒目圆睁,与西方闭眼蒙目的司法女神形成对比。

    司法神形象的差异,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西方司法理念的不同。西方的司法强调被动性,它们的司法模式可以大致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与之相对的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主动性,其实直到20世纪末之前,即未进行司法审判模式改革前,我国的审判模式都可以大致称为法官主义司法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各的利弊,当事人主义模式可以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做到兼听,法官主义模式可以更好的实现个案正义。改革后的我国司法审判模式取其各自优势,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为主,同时与法官主义模式相结合。关于司法神,我国现在的司法机关虽没有司法神形象,但我国的天平形象的法官胸徽却已然能反映出我国司法理念的变化。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清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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