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农民工韩某某与实际承包人吉某某、吕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吉某某、吕某某同意支付原告韩某某工资17000元,并于2012年元月20日前付清。
2011年5月初,实际承包人吉某某、吕某某找到原告,告知原告其承包一管网工程,让原告帮其在附近村庄找民工干活,原告即从其居住村庄及附近村找30余村民至吉某某、吕某某的工地进行施工。施工前,双方约定,根据工人出勤情况,按日工资50元至100元不等的标准支付。施工完毕后,吉某某、吕某某组织人员交工,但因工程质量不过关,导致发包方至今未与其结算。因30余名农民工一直找原告催要工资,原告无奈找吉某某催要3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吉某某告诉原告,该工程质量不过关,自己赔了,没有能力支付,之后,为躲避欠债,拒绝接听电话。原告只好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部门协调,希望能要回农民工的血汗钱未果,原告在索要工钱无望的情形下,率30余民工至政府门前拉横幅、围堵等过激方式,信访局接待原告等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形,告知原告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并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诉讼。
立案后,因无法找到被告吉某某、吕某某,承办法官在接待原告韩某某时,得知到庭的一农民工与吉某某、吕某某关系较好,法官即通过该农民工与吉某某、吕某某电话取得联系,由法官在电话中对吉某某、吕某某晓以利害,吉某某、吕某某终于同意到庭与韩某某见面协商工资问题。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原被告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一起因索要工资的农民工纠纷案在几天内就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