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日,南乐法院依法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财产损失三万余元。
被告黄某于2008年6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所有的大货车主挂车辆购买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黄某的雇员邵某于2008年10月8日驾驶该货车在行驶中方向失控,驶入路外,造成路外某公司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某公司的财产损失经价格评估部门鉴定,财产损失为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为自己的运输大货车主挂车辆均购买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邵某负全责,给原告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全额承担。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