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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间引纠纷 法官巧妙化矛盾

  发布时间:2009-07-27 08:48:59


    7月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王某、侯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08年9月8日,原、被告及原告之侄、还有同村另一村民,五人协商共同经营上盖板生意。五人口头约定:原告、被告王某、原告侄子及另一村民四人按一股、被告侯某及其机器、车辆算一股,五人共同劳动,营利按股分红。在具体营运中,也进行了明确分工。原告、被告王某一组负责房顶上盖板、原告侄子及另一村民一组负责在地面拉盖板,被告侯某负责操作机器。

    就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在共同劳动中,原告从高空房墙上摔落到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经济赔偿,遭被告拒绝后,原告找到村委会,请求村委会为其进行调解,但被告王某、侯某始终不同意赔偿原告,原告依雇员受害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

     庭审中,二被告坚持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不应赔偿原告任何损失。针对此类特殊关系,承办法官通过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应为合伙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追加其它合伙人为被告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追加被告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原告对不利。原告不愿追加被告,因为同为同村邻居怕“伤感情”。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受伤的原告得到及时救济,主审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对双方进行沟通调解,起始二被告不满情绪很大,认为自己不是雇主,以原告起诉理由不对为由,坚持不拿钱。法官认真给他们分析案情,耐心对他们明法析理,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并从人情道义方面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在这起案件中的责任。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说服,二被告态度开始软化,但只同意拿3000元,他们认为,事发后,原告找村委员会进行调解时请求二被告拿2000元,但都被二被告拒绝了,现在二被告已拿到3000元,已给足原告面子了。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仅医疗费一项已支出4500元,除医疗保险报销1400元外,原告的医疗费损失还有3000多元,3000元与原告请求的1万多元相比,二者相差甚远。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又悉心对他们进行教导,一方面依托被告的亲戚从亲情、邻里关系方面对其进行劝说,用亲情道义感化他们。一方面法院依托资深审判员从法律判决角度对他们进行劝说,用法律来撬动他们。通过亲戚特别是法官的一遍遍现身说法,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得到圆满调解,即使原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又避免了双方结下矛盾,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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