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使用木棒威胁值班人员,堵住值班房,抢取原油,虽未得逞,侯××也因抢抢劫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侯××伙同本村村民携带木棒、锯弓等作案工具,驾驶机动三轮车,窜至中原油田某采油厂,采用胁迫手段将值班人员堵进值班房,从井罐中抢走原油600余斤,价值11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截获。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劫取国有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属于犯罪未遂,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其又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