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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偷条砖 单处罚金略施罚

  发布时间:2012-05-22 15:39:43


    5月22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依法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

    现查明:2012年4月16日20时许及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本县某路东延工程施工工地盗窃条砖共计395块,后拉回自己家中铺院子使用。被盗条砖总价值共计2014.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条砖钱2200元归还施工工地。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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