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42岁的张某很迷茫。结婚十余年的妻子余某最近老是无故找茬,看着别人开车的、买新楼房的,嫌弃他往家里挣不着钱,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最终大闹一场,余某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二人开始冷战。张某让哥哥去妻子娘家叫了几次,余某拒不回家。张某终于在2011年12月11日忍到了极点开始爆发。这一天20时许,张某酒后突然想去妻子家放火。路过一个加油站买了30元的汽油,携带汽油桶窜至妻子余某娘家,寻找余某末果,与自己的内地媳李某发生争吵。吵红了眼的张某趁着酒劲,趁机把所带去的汽油泼到李某身上及火炉、洗衣机、电动车、电视、被子等物品上,火炉上方瞬间燃烧起来,张 某在那一刻突然感到一丝解脱。李某挣脱后逃出,大火逐渐烧毁房屋及以上物品,价值40000元。酒劲过去清醒以后,张某非常后悔,主动向内弟媳李某赔礼道歉,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15000元,并赔偿到位,取得了内地媳的谅解。
合议庭评议认为,张某为泄私愤,放火燃烧造成他人房屋及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