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案件处理上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不急于让当事人签字、捺印,送达调解书,而是给当事人释明,达成协议后也有权利得不到实现的风险,告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不认可调解协议的权利,也有不签字、捺印的权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官先让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另一方再签字、捺印,法官制作调解书并送当双方。若一方不履行,则另一方可不签字、捺印。法官即可认定调解无效,并依法作出判决。对双方均同意分期分批履行的,法院可按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协议让对方提供担保。
近十年来,南乐县法院始终坚持这一做法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能够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缩短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南乐法院每年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定时限内结案率100%,无报批延期审理现象;二是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为避免作出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判决,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使案件能够调解结案,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十年来南乐法院每年的调解率均在55%以上,最高达到83%;三是一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实现后,也就不再为打官司纠缠不休,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又能达到“案结事了”司法目的。十年来南乐法院调解结案共16000余件,无反悔现象发生;四是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无需申请强制执行,减轻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极个别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的案件,因一方已提供担保,案件也能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