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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

  发布时间:2012-05-29 08:52:31


    我国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和人们的交往,从而打破了传统的人与人交往的格局,使中国社会由一个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同时,人们之间的纠纷处理方式从传统的舆论、伦理等自力救济方式更多地向司法救济方式转变。但是,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却是人们最后采用的方式,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也是无奈的选择。这固然有成本方面的考虑,但是关键因素是人们对司法这一方式是否能支持其主张,是否能有公正的结果内心却是不安地。这也就是说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程度,也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开、公正所产生的威信及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信任的基础。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显现必然是司法公开。司法不公开则当事人不会看到司法公正,人们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有直观和普遍的认识。只有公开的司法正义才能为人们信服和信任,人们才对用司法解决问题有所依赖,司法也才能产生威信,也即产生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司法本身的公开、公正的内涵。这种公开、公正能使人们对司法产生尊重和敬畏,也使人们自觉地服从和遵守。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遵守从另一方面也展现和丰富了司法公信力。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信力。只有司法本身的公开和公正所展现的力量,而没有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遵守,不是司法公信力。同样,只是强制人们对司法结果的接受,而司法本身不能体现公开和公正,也不是司法公信力。按照关玫教授在《司法公信力研究》一书中的说法“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

    这也决定了司法公信力不同于其他的力量,如既判力、溯及力、强制力等其他力量。司法公信力代表的或其背后不是强制力,不是从外而发的有时需要借助外部实现的力量,其是从个体内而发的对外展示的力量。这种力量是由内在的公开、公正和内在的个体或群体信任和服从相结合才能真实存在的,才是完整的。该两方面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司法公开和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来源,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遵守则是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表现。司法公正应是司法公信力当之无愧的核心内容。脱离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本身就不具有力量,也不会有人们对其尊重和遵守,司法公信力就只是徒有虚名。

    二、从法律作用来看司法公信力

    既然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和应有内涵,那么司法公正的实现则至关重要。司法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说。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首当其冲的是承载实体和程序的法律应是公正的。

    如想知道法律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需先明确法的作用。法理论学中,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凡法都具备这五方面的作用,但因法是否体现公正而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良法给人行为以正确的指引和预测,人们能乐于接受并自觉遵守法律及司法结果,对司法自愿服从,能产生依赖。对此,司法公信力是自身产生,对人们能产生强制力和教育作用。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人们能相信法律,司法源于法律,司法本身就具有了公信力。  

    而如果是恶法,则肯定不能彰显公正,人们就不会相信法律,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就不会发挥,法律不免成为空文。人们行为而不依法,司法如所依,则结果为民所不能接受,法的作用不能尽实现,司法公信力丧失。

    单纯从法的作用来看,法的作用是需要通过司法来实现的。只有司法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产生,法的作用才能够表现出来,为人们所能感知。这样,人们才能够按照指示行为,预测行为的可行性,对行为进行预测,实现强制和教育作用。无论法的良恶,如司法未能保持公正,法的作用不能实现,法的公信力就不复存在。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就得以发生作用,司法的公信力就真正存在,具有威信。

    三、当前司法公信的现状

    在明确了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及表现形式后,可以判断司法公信力的力量所在及大小。司法公信力作为一个目的,其最明显的表现则是人们对司法的态度。

    当前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态度有所下降,对司法公信力有所怀疑。这是由于一些案件的出现使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不予信服。比如,人们知道的商丘的赵作海案件,还有平顶山的天价逃费案,云南省杀死两人、强奸一人的李昌镐案件判决结果多次反复等,这些在全国知名度很高的案件,均不同程度的造成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虽然这些案件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是造成的影响则是巨大地,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态度,说明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人们的认识

    由于人们的文化知识、社会经验的不同,主要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及法律知识的有限,人们对发生的事件不是用法律人的眼光进行解读和认识。人们往往依据自身的经验和长期形成的伦理和社会观念对事件进行认识和传播。其中,人的本性中存在对“弱者的同情”观念,“杀人者死”、“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影响着人们对事件的认识,存在着对公正的误解。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错误认识。

    (二)舆论导向

    现代社会的信息传递即时性和便捷性,使人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大量信息。同时,人们可以尽情地表达自己对相关事件的认识和看法,人们对民主的要求得以实现。人们要求了解事实真相,追求正义和真理,凭借自身的认识对事件进行评价。社会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则满足了人们的这一要求,对事件进行报道,摆明矛盾点,以供人们进行意见的发表。在这其中,有时媒体主导了事情发展的走向,人们的意见则向媒体所指的道路上前进。舆论的压力是双面的,有时错误的判决能得到修正,但也可能对正确的判决造成颠覆。

    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使人们能了解事件情况,对司法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司法有详细的说理,使人们对司法结果予以信服。无论司法结果如何,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着影响。

    (三)经济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均,贫富差距较大,人们观念上形成了“仇富心理”,对官商勾结、官员违法及政府内部操作深恶痛绝。在面对这些有关司法事件时,人们往往凭感性认识和自己的内心观念对事件和司法结果进行评价。人们所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来源于经济刺激下的仇富心理和为官清廉的心理情结。人们对这些人的司法事件比一般人的评价更差。从而,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法律和执法

    我国法律多是权利与义务的宣示性条款或概括性条款,这样虽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但是也给司法留有了余地和空间。司法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无视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导致违法裁判层出不穷。一部分司法者在执法中存在随意性、滥用权利,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经济利益而与他人勾结,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人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不满意,无法感受到司法应有的权威,对司法结果也无法信服并自觉遵守和实施。

    (五)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是司法过程和结果的载体,能彰显司法公信力。因此,司法文书的内容必须是严谨性、完美的。司法文书本身就能体现司法公信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司法文书是否规范、严谨和完美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态度。但是现实情况中,司法文书不乏最基本的错误,比如将主体姓名错误、书写不存在的日期、关键语言出现别字和错字,更有甚者出现司法文书上半部内容与下半部内容不是同一事件的描述。这种低级错误对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现行司法文书最主要的还是缺乏说理性。现在司法文书主要是事实描述,之外就剩下了简单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了。这样的司法文书没有论证和分析理由不能使人们对结果产生信服。人们不能信服的司法文书,所反映出来的是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不认可,司法公信力也就不能产生力量。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虽然不止以上几点,但是仅从以上几点因素即能看出我国司法所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了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即要从以上几点进行改善,通过具体的行为使人们对司法信服和依赖并自愿遵守。同时,人们对司法的信服和遵守,也才能显现司法公信力的威信。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台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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