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路通行”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是目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妥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台前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法律、习俗、情理方面考虑,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案件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2012年5月22日,我院民一庭法官穷尽调解手法,顺利化解了一起纠结当事人双方二年的矛盾纠纷,树立了法院形象,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内涵。
原告解某家住台前县槐荫路中段(原房产所院内),其出路从房产所院内通过,2009年因旧城改造,山东四强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原房产所的土地使用权,对其进行了新的规划,重新建设邻街楼及东西走向的家属楼,不想让解某按原出路通行,法院未受理前,被告找人数次给原告做工作,未果,期间将其出路进行了挖掘,原告到县信访局进行上访,双方矛盾提升,积怨渐深,2012年5月18日,原告解某见被告将机械进入工地准备施工,随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申请,要求对其出路先予执行,民一庭法官受理案件后,当日对现场进行了堪验,被告确实将原告的出路进行了挖掘,致使原告及其家人无法通行,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为减少双方的损失,利于案件的执行,民一庭制作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于次日凌晨五点在执行局同志的配合下赶往山东莘县进行了送达,返回时已是中午十二点多,他们不辞辛苦赶到现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了按排,让其配合法院工作,暂停施工,并通知双方来法院协调,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以案说法、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都为法官的耐心和细心所打动,并且被告方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谦,承认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出路挖掘是他方的错误,取得了原告方的理解,双方握手言和,对其出路基本达成了共识,次日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的出路向北通行,被告方给原告改建大门费用一万元并当即进行了履行。双方对法院的工作都非常满意,被告方非常感激地说“我们协调二年多未成,法院仅用三天的时间把我们的事圆满解决,你们的工作真是雷厉风行、人民的好法官。” 此案的圆满调结,大大减轻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