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至1999年11月期间,史某利用担任原濮阳市科技城市信用社物探储蓄所主任职务之便,采用向储户出具存单与底联不符、伪造储户存单挂失手续及从信用社提取存款不入账的方法,侵占储户存款及单位现金共计2995670元。史某还先后于1997年12月25日、1999年5月17日分别使用伪造的存单从内黄县中召乡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共计27万元,第一笔贷款陆续偿还完毕。第二笔贷款在史某逃跑时尚未到期,但2000年10月11日,史某妻子在该社办理取款业务时,被该信用社扣下作为偿还史某贷款的本息。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已犯有职务侵占罪。史某伪造金融机构存款单用于质押贷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史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史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