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李某均为本县一乡镇中学的在校生。两人在校园内因琐事相互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致使李某受伤。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在校园内因琐事与邻班同学李某发生争吵,后胡某不予理睬径自回到自己教室内,而李某为了泄愤,随后带领几个同学来到胡某的教室内对其进行辱骂。胡某一气之下拿起教室内放置的铁锨,用铁锨把击打李某腰部,致使李某脾脏破裂、胰腺挫伤。经鉴定,李某的脾脏破裂属于重伤,胰腺挫伤属于轻伤。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事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且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况且对此事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