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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加普法 群众欢迎人人夸

  发布时间:2012-06-07 08:58:01


    6月4日,范县人民法院张庄法庭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们结合案件,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结合案件讲解宣传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从而达到化解矛盾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效果。

    被告陈某购买原告刘某和张某销售的胶,该胶被用于制作沾合板。原告刘某和张某销售给被告陈某几批胶后,但被告陈某以种种借口推迟给付该胶的货款,并于2011年02月25日给原告刘某和张某写下欠条:欠胶款54440元,欠款人陈某,2011年02月25日。然被告陈某在调解中陈述:原告刘某、张某销售给他的胶质量不合格,致使生产的沾合板的质量不合格,购买沾合板的买方因沾合板质量问题而拒绝付粘合板货款,原告刘某、张某应该赔偿其损失。

    马法官给被告讲解:如果是胶的质量问题,一是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告销售给被告胶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双方进行解决矛盾纠纷。原告销售胶后,被告没有对该胶的产品质量提出异议,视为合格。二是双方可以经质检、工商等部门对销售的胶、沾合板进行封存,经双方协商或者经人民法院委托有司法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确定有关责任分担。

    经过耐性的讲解法律知识,分析双方应该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说明其本案应该适用的的法律,原被告双方都认识到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在以后的买卖合同中如何保存好证据、如何使用有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通过调解来处理本案件,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都很满意,受到旁听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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