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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借外甥钱 该还也得还

  发布时间:2012-06-07 09:19:35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10900元。

    原告杨某是被告胡某的亲外甥,在2000年至2001年,被告胡某借款三笔,共计12700元。原告杨某于2004年3月27日、2006年1月20日、2011年1月18日曾向被告胡某催要,被告胡某都说手中没钱,给原告打了个证明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借款12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系被告胡某的亲外甥,在2000年至2001年间,被告胡某借原告杨某12700元,当时未写欠据。后经原告杨某催要,被告胡某于2004年3月27日写了证明条,“证明2000-2001年拿杨某外甥款壹万贰仟柒佰元正”。在催还借款过程中,被告胡某又于2006年1月20日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是:“证明借外甥款没有还”;还于2011年1月18日出具书面证明两份,证明内容分别是:“证明舅欠外甥款(12700元)壹万贰仟柒佰元正,明年还清”和“证明欠外甥杨某款壹万贰仟柒佰元正(12700元)”。原告杨某承认被告胡某之女胡X曾给其800元,被告胡某之次子胡Y曾给其500元,被告胡某曾给其500元,并同意从被告胡某借款12700元中减去1800元,要求被告胡某偿还欠款10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借原告杨某款127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杨某提供的被告胡某书写的四份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杨某请求被告胡某偿还债务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胡某虽辩称书写证明条是为了原告杨某躲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杨某承认被告胡某之女胡X曾给其800元,被告胡某之次子胡Y曾给其500元,被告胡某曾给其500元,并同意从被告胡某借款12700元中减去1800元,要求被告胡某偿还欠款109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表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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